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4〕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渡轿魇∪嗣裾k公廳關于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扎實搞好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86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13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1日
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地落實,有效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礦山安全監管專員(以下簡稱“監管專員”)由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內部選派人員組建而成,專職履行礦山安全常態化監管職責,是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日常安全專業監管力量的補充,發揮礦山安全監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監管專員制度落實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制度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困難。
第四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為本級監管專員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內設機構專門負責本級監管專員組織領導、人員選派、考核獎勵、責任追究、監督保障和制度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人員選派
第五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山西省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明確的分級屬地監管原則,以本部門由政府財政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的礦山安全監管人員(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和公開招聘的編外人員)為主體,統籌選派監管專員。
第六條 山西省境內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非煤礦山和尾礦庫,按不低于如下標準配備監管專員,且原則上一人不得兼任兩座(含)以上正常生產建設地下開采礦山企業的監管專員:
(一)煤礦企業,按兩人一礦配備;
(二)地下開采非煤礦山企業,按兩人一礦配備;
(三)露天開采非煤礦山企業,年采剝量50萬噸以上的按兩人兩礦配備;其他小型石料廠等可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四)非煤礦山企業附帶尾礦庫的,該尾礦庫由監管非煤礦山企業的監管專員負責監管;
(五)獨立尾礦庫企業,按兩人兩庫配備。
第七條 監管專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熟悉礦山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等;
(三)遵規守紀、廉潔奉公,自覺服從上級組織及派出單位的管理安排,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監管;
(四)具有相應的礦山專業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五)身體條件符合現場監管工作要求;
(六)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單位應當對監管專員及時予以調整或退出:
(一)與被監管礦山企業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需要回避的;
(二)不服從上級組織或派出單位管理,擅離職守的;
(三)違反廉潔紀律,或利用工作便利與所監管礦山企業存在不正當利益往來的;
(四)因崗位變動、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五)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或派出單位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
第九條 監管專員經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選定后,選派結果需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條 實行監管專員不定期輪換制,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結合實際,每年應至少對監管專員進行一次輪換調整,超過一年不能進行輪換調整的,應報請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監管專員調整輪換時,應就所監管礦山基本情況、安全監管情況進行工作交接。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監管專員在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專職履行礦山安全常態化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監管專員一般采用遠程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礦山企業實施常態化監管。遠程監管可通過礦山安全監管專員APP、電話詢問、網絡傳輸實證信息等遠程巡查方式,及時了解關鍵安全生產動態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在實行至少兩人一礦指定監管的基礎上,原則上將每3座煤礦的監管專員編為一組,設組長1名,組長由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選定,按分工明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和地測等主體專業具體負責人,按照每組至少6人、每組至少2人持有行政執法證的要求,每周對3座煤礦至少巡回檢查一次,原則上每月應對巡回檢查煤礦所有生產作業場所、系統至少全覆蓋檢查一次。
非煤礦山(含獨立尾礦庫,下同)安全監管專員按人員指定監管情況,實行“一礦一組”或“一生產系統一組”的編組方式,每周對所監管企業至少現場檢查一次,原則上每月應對所監管企業所有生產作業場所、系統至少全覆蓋檢查一次。
必要時,監管專員可采取“四不兩直”或夜間突查的方式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制作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的調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市、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及企業實際,補充完善形成所監管企業的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明確監管專員具體監管檢查事項,做到“一礦一表、對表檢查、隨查隨報、閉環管理”。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管專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所監管煤礦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各級政府及部門有關文件會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所監管煤礦落實《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查處所監管煤礦瓦斯、水害、頂板等方面重大事故隱患;
(四)查處所監管煤礦違規外包工程、隱蔽采掘作業場所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督促所監管煤礦及時對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進行整改閉環管理;
(六)每周按編組和專業分工對照煤礦安全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內容進行巡回檢查;
(七)適時參加班前會,了解掌握作業隊組安全生產情況;
(八)完成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所監管非煤礦山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各級政府及部門有關文件會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所監管非煤礦山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查處所監管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四)查處所監管非煤礦山違規外包工程、隱蔽作業場所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督促所監管非煤礦山及時對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進行整改閉環管理;
(六)每周對照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內容進行巡回檢查;
(七)完成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七條 監管專員對所監管礦山企業存在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或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信訪舉報和網絡輿情,應立即督促企業就有關情況開展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上級已介入核查的除外),企業自查報告由監管專員報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在國家重大節假日或重點時段,監管專員應加大遠程監管力度,隨時掌握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必要時,按照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部署,對所監管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或駐礦安全盯守。
第十九條 監管專員應使用礦山安全監管專員APP完成監管簽到、取證、信息上傳等工作。
第二十條 監管專員無法到礦時,應向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期間,監管專員必須加強遠程監管,及時了解被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督促企業排查、整改安全隱患,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措施。
第四章 考核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對監管專員實行年度專項考核。
第二十二條 根據監管專員履職情況和工作成效,專項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1.服從組織安排,依法依規履職,完成規定的監管任務;
2.所監管企業年度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3.監管檢查次數達到規定要求;
4.發現并及時處置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涉險事故;
5.未發現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等行為。
(二)專項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1.服從組織安排,依法依規履職,完成規定的監管任務;
2.所監管企業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3.井工煤礦未發生瓦斯、火災、水害、頂板等系統性風險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非煤地下礦山未發生頂板、火災、水害生產安全事故,露天礦山未發生滑坡生產安全事故,尾礦庫未發生垮壩生產安全事故;
4.監管檢查次數達到規定要求90%以上;
5.未發現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等行為。
(三)上述(二)中有一項未達標準的,專項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結果與其年度考核結果原則上應一致。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如無其他影響年度考核等次評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結果應確定為優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單位當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
專項考核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連續2年專項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應予以物質獎勵,獎勵資金由本級財政專項保障。
監管專員為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其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績效獎金中的年度考核獎部分按照派出單位本級政策予以傾斜;監管專員為非參公的事業單位人員,其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補充績效工資年度考核獎部分由所在單位在人均標準的基礎上,依據單位內部年度考核獎發放辦法予以傾斜;監管專員為編制外人員,其年度考核為優秀和合格等次的,獎勵資金標準由本級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五條 監管專員在處置不可抗力突發事件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或連續3次年度考核為優秀的,應當按(參)照《公務員獎勵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監管專員年度考核獎勵工作情況報送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本級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對監管專員和被監管企業情況進行公示,并通過12345全省政務服務熱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監管專員必須填寫廉政承諾書,并向被監管企業發放監管檢查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監督。被監管企業應在醒目位置公布監管專員姓名、聯系方式和監督電話。
第二十九條 監管專員派出和考核管理情況應納入相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三十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對監管專員的履職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監管專員應至少每半年向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就以下內容進行工作述職:
(一)被監管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涉險事故、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等情況;
(二)被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判斷安全風險是否可控以及存在問題;
(三)執行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情況;
(四)履職過程中需要組織幫助和解決的問題,以及監管工作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監管專員考核、獎勵工作的監督,對在考核、獎勵工作中違反原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建立監管專員履職責任倒查機制,堅決糾治礦山安全檢查執法“寬松軟虛”等現象。責任倒查追究工作應遵循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過罰相當、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約束與激勵并重、懲戒與教育結合,做到盡職免責、失職追責。
第三十四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管專員存在未依法履職或履職不力的,應當進行責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五條 對監管專員的履職責任倒查,一般由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調查,必要時可由上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提級調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三十六條 對監管專員的履職責任倒查,按照調查結果和人員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情節輕微的,由派出單位視情況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誡勉、調離工作崗位等措施;情節較重的,問題線索提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第三十七條 監管專員履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一)被監管礦山企業存在違規外包工程、隱蔽作業場所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監管專員存在應發現未發現或應報告未報告的;
(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現場處理措施、責令整改等有效措施督促礦山企業整改,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的;
(三)阻礙、干預有關人員正常開展執法檢查的;
(四)存在反廉潔紀律相關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嚴肅追責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對照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發現監管專員履職不力、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派出單位按以下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一)年內對表中“必查內容”不查、漏查一項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年內再次發生的,給予誡勉或調離工作崗位;
(二)年內對表中“抽查內容”不查、漏查三項(含)以下一次的,予以談話提醒;兩次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三次及以上的,通報批評;
(三)年內對表中“抽查內容”不查、漏查三項以上一次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兩次的,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三次及以上的,予以誡勉或調離工作崗位;
(四)對于以上三種情形屢屢發生、不思悔改的,由用人單位按(參)照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或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 監管專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責任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對現場檢查時沿途經過的生產作業地點、場所或系統,已對照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中“必查內容”檢查無漏項,并對檢查發現的風險隱患已及時責令企業采取相應措施處置的,如企業存在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行為,已按規定報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或有關領導處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難以克服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礦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已按本制度要求或有關規定履職到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責任或者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條 監管專員在履職工作中存在過錯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有關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保障監管專員工資福利待遇、辦公經費及履職所需的設備、車輛等,為符合規定的監管專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有關經費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同級財政予以專項保障。
第四十二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將監管專員培訓納入本部門學習培訓計劃,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監管專員業務培訓和素質提升學習教育。各市、縣應將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列為教育培訓重點內容,培訓考核不達標的不得上崗履職。
第四十三條 監管專員在現場監督檢查中,有權立即制止發現的“三違”行為,在發現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可能危及礦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被監管礦山企業立即停產撤人,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單位報告情況,礦山企業及有關人員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監管專員對所受追責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單位或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自本制度印發之日起,各市、縣原有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和駐礦安監員等安全監管一線隊伍,統一整合為煤礦安全監管專員隊伍,按本制度規定專職履行煤礦安全常態化監管職責。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各市、縣應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針對性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全力建成一支職責明晰、權責一致、專業精干、監管得力、廉潔擔當的安全監管專員隊伍,以高質效監管保障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渡轿魇∪嗣裾k公廳關于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扎實搞好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86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煤礦安全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
2.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