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制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信息公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以及具備鑒定能力的煤礦、煤礦企業(集團公司)承擔,未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山西省能源局公示的鑒定機構(單位)不得在山西省開展相關工作。煤礦企業(煤礦)應自主選擇山西省能源局公示的鑒定機構(單位)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示的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委托開展鑒定工作應當與鑒定機構(單位)簽訂合同或提交鑒定委托書,明確鑒定對象、內容、時限及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
《辦法》規定,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機構(單位)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在規定時限內獨立開展高瓦斯礦井等級鑒定工作,出具鑒定結果,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各市、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各駐地煤礦監察執法處應加強對屬地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督檢查工作,全面核查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實名舉報。發現鑒定機構(單位)所報送的信息不真實或存在鑒定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且三年內不予公示。發現鑒定機構(單位)和煤礦企業以及鑒定人員在鑒定工作中有違反法規標準等行為的,或提供的資料和信息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