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意義
公平競爭是符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市場秩序的競爭。競爭是市場機制作用的形式,而改善企業管理和開發新產品需要較高的投入和較大的市場風險,遠不如不正當手段投機取巧獲利容易。在暴利引誘下,以不正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競爭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屢禁不絕,嚴重侵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青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部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為政府執法部門判斷與處理市場交易活動和企業競爭行為是否正當提供了基本準則。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一)假冒或仿冒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指經營者為獲得交易機會,通過秘 密給付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收買能夠影響交易活動的相關人員的行為。商業賄賂的特征是給付財物或利益以秘 密方式進行,賄賂主體可以是買方或賣方,形式多種多樣,除金錢回扣、贈送財物外,還包括提供免費旅游或度假機會、房屋裝修、高檔宴席和娛樂消費等。
(三)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廣告和其他宣傳企業產品的形式是商品促銷手段,也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依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會使誠實的經營者失去客戶,導致不公平競爭。
(四)侵犯商業秘 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 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 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 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 密,視為侵犯商業秘 密。
(五)不正當削價競銷行為
不正當削價競銷行為,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傾銷),目的是擠垮競爭對手,操縱市場,獲取壟斷性利潤。企業傾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在其經營的眾多商品中,選擇一種商品傾銷;二是在數個銷售地區中,選擇一個地區傾銷。
(六)強行搭售和附條件交易行為
強行搭售和附條件交易,指經營者利用其競爭優勢,違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出售商品時,強迫對方購買其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某種服務,或將自己提出的不合理條件作為交易前提,謀取額外利益的行為,如限制購買方向第三方銷售或購買,限制轉 銷價格等。
(七)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八)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
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指故意制造、散布有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以阻礙其從事正常市場交易活動,削弱其競爭優勢的行為。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不僅違反商業道德,侵害他人名譽權,還誤導消費者的選擇,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九)串通投標行為
串通投標有兩種情況:一是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勾結,目的是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共同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如投標人通過行賄獲得有關標書信息,招標人故意讓特定人中標等;二是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共同損害招標人的利益,如通謀壓低投標報價或抬高投標報價,約定彼此輪流中標等。
國家和社會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
(一)行政監督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1)調查詢問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復制權。有權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財物權。有權檢查與假冒、仿冒有關的財物,提取物證。
(4)采取強制措施權。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二)司法監督
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三)社會監督
(1)經營者監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受害人向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控告或起訴,請求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2)行業協會監督。制定行業內部競爭規則,加強經營者的自律。
(3)消費者監督。向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
(4) 新聞媒體監督。喚起社會輿論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批評與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