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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監高“親屬”的行為限制梳理
        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新聞分類: 證券資訊      瀏覽:7413次
        內容導讀:上市公司董監高“親屬”的行為限制梳理

        引言——

        上市公司董監高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有效治理發揮著關鍵作用,很多規則都對董監高的行為施加明確的限制以保證他們忠實、勤勉履職。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可能的利益傾斜,董監高“親屬”的某些行為也需要受到限制,否則,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可能要承擔其“親屬”違反規定的后果。而針對不同范圍內的親屬,其行為受到限制的事項范圍有所區別,他山咨詢就此進行了梳理,以便更清晰地了解董監高“親屬”不能逾矩的行為。

        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親屬”不僅出于身份、血緣關系與董監高有著利益上的牽連關系,也由于與董監高在日常生活中有著頻繁接觸和緊密聯系,更容易獲知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如果不對他們的某些行為施加限制,對廣大投資者來說難免有失公平,甚至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對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各自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但是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在不同制度中調整親屬行為時,對“親屬”概念作出了不同規定,我們將這些規則分為三類:

        一是“關聯自然人”規則涉及的親屬。證券交易所規則在界定關聯自然人時引入“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這一概念,并將“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概念廣泛適用于首次公開發行網下配售、科創板詢價轉讓、北交所IPO形成的限售股鎖定等制度領域。

        二是“一致行動人”規則涉及的親屬。如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累積投票制等制度領域,應當適用“一致行動人”概念時,該類親屬的行為受到相應約束。

        三是短線交易、獨立董事任職限制等規則中難以統一歸類、一事一議的親屬范疇。

        “關聯自然人”規則涉及的親屬

        各板塊業務規則對于上市公司董監高“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二“一致行動人”規則涉及的親屬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及其上述親屬同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如無相反證據則會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按照規定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及披露義務。


        案例一:LYGF(603729)——股東未及時披露與其配偶、女兒的一致行動關系及持股比例變動情況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卓某英是LYGF(603729)的股東。2021年5月17日,其與配偶卓某明分別持股LYGF(603729)股份總數的4.57%、0.43%,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02%,首次持股超過5%,但未及時停止交易并披露一致行動關系及權益變動報告。2021年5月22日,公司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了卓某英的持股變動情況,但稱無一致行動人。直到2021年8月5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顯示,卓某英配偶卓某明、女兒卓某男系卓某英的一致行動人,三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5,785,0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20%。2022年1月15日,公司就上述持股情況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22年4月22日,上交所對上述三人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涉及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累積投票制的采用、關聯人名單的報送及關聯關系的說明等事項時,董監高親屬作為一致行動人應遵守相應的規則限制。

        其他范圍親屬的行為限制

        (一)短線交易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短線交易的適用主體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持股5%以上的股東,新《證券法》將短線交易的監管主體擴大到其近親屬。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睂嵺`中不乏董監高因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買入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違規行為而被監管的案例。

        案例二:ZJGH(002839)—獨立董事因其配偶買入又隔天賣出可轉債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裴某作為ZJGH(002839)公司的獨立董事,其配偶于2022年7月19日買入“張行轉債”5,000張,成交金額62.80萬元;并于2022年7月20日賣出“張行轉債”5,000張,成交金額62.93萬元,前述交易買入和賣出時間間隔不足六個月,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2022年8月3日,裴某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案例三:TKGF(601233)—監事因其配偶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公司股份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2022年7月6日,TKGF(601233)披露《關于監事親屬買賣股票構成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披露公司時任監事俞某忠配偶沈某文存在短線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沈某文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間,多次買賣公司股票。其中合計買入股數29,700股,交易金額638,270元,合計賣出28,200股,交易金額562,516元。沈某文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其所持股份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2022年8月3日,上交所對時任監事俞某忠予以監管警示。

        案例四:BKNY(002828)—董事因其女兒6個月內賣出又買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董事親屬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顯示,董事吳某義的女兒于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3月3日合計賣出公司股票49萬股,賣出金額合計505.09萬元,并于2022年6月24日買入公司股票30萬股,買入金額為190.50萬元,上述股票交易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2022年7月14日,吳某義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雖然短線交易規定的親屬范圍較小,僅明文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但實際上因為該條還包括“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所以在實踐中親屬的范圍可能會根據案例情況進行擴大,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親屬在六個月內買賣股票的行為也存在被認定為短線交易的監管風險。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雖然《證券法》并沒有直接將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親屬”納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但證券交易所規則層面都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進一步細化,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第三十四條明確將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第三十六條規定,因與上市公司董監高存在親屬關系而知悉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也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因此,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高比例送轉股份、要約收購、回購股份等需要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信息事項時,應根據內幕信息的實際擴散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相關親屬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提及“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問題”,若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此外,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股份變動管理》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三)任職限制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董監高任職的公開、公平、公正性,相關規則對“親屬”在上市公司的任職情況也作出了部分限制。

        1.獨立董事任職限制

        依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2.監事任職限制

        深交所和北交所業務規則明確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四)股權激勵對象的限制

        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但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都規定若上述主體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則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五)董監高申報其親屬身份信息要求

        為便于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進行管理,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向交易所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時,一同申報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滬主板的要求略有不同,上市公司董監高需要申報其個人、配偶、父母、子女及為其持有股票的賬戶所有人身份信息。

        總之,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不僅要嚴格規范自身的履職行為,也要注意監督其“親屬”的行為遵守相關規則的要求,同時也要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盡量避免因“親屬”的違規行為而讓自身承擔相應后果的情形。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觸、獲取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內部和外部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內部參與重大事項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人員;由于所任公司職務而知悉內幕信息的財務人員、內部審計人員、信息披露事務工作人員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相關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有);相關事項的提案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有);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從公司獲取有關內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單位人員;參與重大事項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其他外部單位人員。


        (三)由于與第(一)(二)項相關人員存在親屬關系、業務往來關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所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根據內幕信息的實際擴散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并向本所報送,不得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上市公司如發生本指引第三十三條所列事項的,報送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有);


        (四)相關事項的提案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有);


        (五)為該事項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方案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相關專業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有);


        (六)接收過上市公司報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如有);


        (七)前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3.2.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3.2.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


        4.2.3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8.4.2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經法定程序認定的核心員工),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三)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8.4.2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10.4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苿摴緫敵浞终f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股份變動管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公司向本所申報其個人及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擔任職務、身份證件號碼、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


        (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兩個交易日內;


        (三)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兩個交易日內;


        (四)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兩個交易日內;


        (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兩個交易日內;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以上申報信息視為相關人員向本所提交的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變動管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公司通過本所網站申報其個人、配偶、父母、子女及為其持有股票的賬戶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職務、身份證件號碼、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


        (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三)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四)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2個交易日內;


        (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內;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以上申報數據視為相關人員向本所提交的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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